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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及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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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