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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及性別平等工作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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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勞工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性別團體代表二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人。
(五)原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六)新住民團體代表一人。
(七)具備勞工事務及性別問題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代表四人。
(八)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女性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不得少於
    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