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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或參與食品運送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作成紀錄
供本府衛生局查核:
一、設置一名以上管理衛生人員,每年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成
    紀錄。
二、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其運送容器之衛生,並採取其他有效
    措施,每日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