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 或交付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就消費者購買或交付之商品進行外送 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在本市登記營業或其所屬外送員於 本市從事外送服務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向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 品,再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付消費者之從事外送服務人員。 四、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接受訂單時起,至 將商品交付消費者之服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