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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公發布)
第 17 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款或第十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