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保存下列電磁紀錄至少一年,有關機關必要時得調閱之: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