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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生活扶助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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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生活扶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公立大專校院(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
      生)不予補助。
(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
      究生)每名最高補助新台幣(以下同)九千八百元。但其原應繳納
      金額扣除二萬六千元後,如未達九千八百元時,以補助實際差額為
      限;如扣除後之金額為負數者,則不予補助。原應繳納金額係指當
      學期未獲政府補助或減免之原繳費通知單所載金額。
前項第二款扣除額,於同一期間已先領取其他各級政府就學費用補助或經
減免費用者,以扣除最高額者計算。
第一項所定子女為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
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
畢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