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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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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於前點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書及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表),並依申請項目檢具以下相關文件,
    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哺(集)乳室:樓層平面圖、設備配置圖、使用規範及現況照片。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及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
        影本。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專業資格證明影本、專業諮詢服務契約書影
        本、給付諮詢服務費用證明文件及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
     3、人員人事費用:人員資格證書影本、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托
        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及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4、更新改善費用: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及申請補助設備估價
        單。
(三)托兒措施:
     1、托兒津貼: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含受僱者勞務提供地)、雇主
        發放托兒津貼證明文件、非職工福利金發放津貼證明及所訂托兒
        津貼發放辦法,並應依以下送托情形備齊文件:
     (1)於托兒服務機構托育: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及受僱者子
          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證明。
     (2)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托育: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影本、托育
          服務提供者出具之領據、托育服務契約書及非幼兒二親等親屬
          證明。
     2、居家式托育服務: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影本(在宅托育)、
        雇主與托育人員簽訂之契約、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樓層平面圖
        、設備配置圖、申請補助設施設備估價單。如設置地點非登記地
        或營業處所者,另應檢附設置地點與登記地或營業處所相對位置
        距離圖說及非托育人員住居所切結書。
    雇主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除應備前項所列文件外,並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受僱者子女契約書影本。
(二)收托其他簽約雇主之受僱者子女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