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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 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