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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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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核准給予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接到本局審核結果通知書後,檢具以
    下文件辦理撥款及結報:
(一)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檢附填具之
      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及補助項目相關照片等資料送達
      本局,辦理撥款及結報。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局,應檢附
      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
      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撥款。
(二)托兒津貼:檢附填具之領據。
    若經同意就地審計,補助款得以領據憑撥,前項原始憑證留存事業單
    位備查,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