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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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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補助經核准者,申請人應親自經營本補助之創業,不得委託他人代 為經營,且不得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 申請人不得將營業場所、設施及設備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 並應依規定繳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