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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補助經核准者,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請款: (一)租金補助:每三個月為一期,受補助人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 、十二月之十五日前,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或新設立事業 之稅籍登記等影本、申請補助營業場所之租賃契約書(如租賃期間 超過租金補助期間之上限,超過部份則無需檢附)、租金繳交證明 影本及領據,分別向本局辦理撥款。 (二)設備補助:申請人應檢具領據,一次請領。 前項請款文件如有欠缺,經限期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齊 者,不予核發當期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