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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及連同申請人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作為前點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之專業證明: (一)政府核發之專業證照。 (二)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三)已立案之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核發之結訓證書。 (四)已立案之藝能、技能補習班核發之結業證書。 (五)其他得以證明具有專業能力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