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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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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
(二)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明。
(三)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幸福餐車契約書影本。
(四)營業場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
(五)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六)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補助項目指定文件:
     1、租金補助:申請補助營業場所之租賃契約書(須經公證)影本。
     2、設備補助:申請人於創業設立登記或就服處以正式公文函請簽約
        之日起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日止,以申請人或其所創事業為買受人
        ,所購置設備之發票或收據正本及照片。
    新創業之申請人得先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件送審,並於審核
    通過後四個月內,補齊前項其他各款之文件,始完成申請程序,逾期
    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