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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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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不符第三點規定資格。
  (二)提送之各項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