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十、本局為瞭解受補助人經營情形以進行協助,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 形,受補助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受補助人若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相關事項(含人員、事 業名稱營業場所、營業項目等異動或歇業與停業),應先以書面敘明 理由報本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