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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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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各項補助金額之標準及繳還規定如下:
(一)訴訟費用:
     1、於法院實際收取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
     2、依裁判、和(調)解結果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後十五
        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二)律師代理酬金:
     1、個別身分申請者,每一審級訴訟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五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2、共同申請人數未滿三十人,每一審級訴訟補助最高十萬元,全案
        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人數三十人以上,每一審級訴訟
        補助最高十五萬元,全案不得超過四十五萬元。
     3、第三審及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律師代理酬金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
        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4、申請仲裁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任律師辦理者,補助金額每案最
        高五萬元。
(三)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
     1、訴訟或裁決期間每人按月最高以法定基本工資額補助生活費用,
        申請人有受其扶養之人,每一人加給補助百分之十,最高不得逾
        百分之二十。本局於每月查核無工作收入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後
        ,始得撥款。
     2、每爭議案件補助期間自准予補助之當月起至勞動部裁決、該審法
        院判決、和(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或裁決之月止。補助期間每
        一審級訴訟以補助六個月為限。但申請人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得補助至九個月;全
        案補助期間均不得逾二年。工會幹部因執行職務而涉訟者,補助
        每一審級訴訟不得逾一年,全案補助期間不得逾三年。
     3、依確定判決、和(調)解成立及裁決決定,事業單位(雇主)應
        給付申請人訴訟、裁決期間工資或和解金,申請人應於受領給付
        後三十日內,繳還前目補助金額;事業單位(雇主)應給付申請
        人訴訟、裁決期間工資或和解金者,不足返還原補助金額者,以
        所受領工資或和解金為限。
(四)重大勞資爭議案件訴訟(裁決)期間特別補助金:每人最高補助一
      萬五千元,同一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五)刑事案件辯護人費用:
     1、個別身分申請者,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律師費補助金額最高五萬
        元,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補助加總金額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2、共同申請者,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律師費補助最高十萬元,偵查
        階段及每一審級補助加總金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五款所稱全案,包含
    每一審級之訴訟程序、更審程序;第三款第一目所稱受其扶養之人,
    指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補助金之繳還,應由申請人於各項補助繳還期限內檢具獲償憑證、法
    院退費證明、判決確定證明或和(調)解紀錄影本,向本局辦理補助
    金繳還,惟如經本局通知而未能提出者,應全額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