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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案件經本局或審議小組審查同意補助項目為訴訟費用、第三審 或不作為訴訟律師代理酬金、訴訟或裁決期間生活費用,申請人應 與本局以書面訂立行政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約定申請人 未履行契約義務時,本局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逕為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