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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人勝訴可獲得之利益與申請補助費用不相當者。但對公益有重 大影響不在此限。 (二)訴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但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不在此限。 (三)勞工之資力,依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審核標 準表顯無補助必要。 (四)前次申請案應繳還之補助金未繳還。 (五)其他經本局或審議小組認定顯無補助必要。 (六)同一勞資爭議事件,曾獲政府機關(含本局)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 間團體同性質補助或法律扶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