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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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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人勝訴可獲得之利益與申請補助費用不相當者。但對公益有重
      大影響不在此限。
(二)訴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但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不在此限。
(三)勞工之資力,依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審核標
      準表顯無補助必要。
(四)前次申請案應繳還之補助金未繳還。
(五)其他經本局或審議小組認定顯無補助必要。
(六)同一勞資爭議事件,曾獲政府機關(含本局)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
      間團體同性質補助或法律扶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