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府設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權如下: 一、本基金年度經費運用計畫與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事項。 四、其他有關促進勞工權益之建議及諮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