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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