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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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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息補貼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之十五日前,檢具
    下列文件請款:
(一)六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或新設立事業之稅籍登記等影本。
(三)領據。
    前項請款文件如有欠缺,經限期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齊
    者,不予補貼當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