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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息補貼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之十五日前,檢具 下列文件請款: (一)六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或新設立事業之稅籍登記等影本。 (三)領據。 前項請款文件如有欠缺,經限期通知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齊 者,不予補貼當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