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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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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含切結書及創業計畫)。
(二)開(執)業許可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創業設立登記三個月前至申請當月止,以申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辦
      理貸款之證明。
(四)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五)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營業場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
    新創業之申請人,得先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件送審,並應於
    審核通過後四個月內,補齊前項其他各款之文件,始完成申請程序,
    逾期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