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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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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每人以一筆為限,貸款金額每人最高新臺幣(以
    下同)七十萬元,貸款金額未達七十萬元或還款年限未達七年者,依
    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補貼之。
    利息補貼金額以申請人依本息平均償還方式分期向金融機構繳交利息
    之收據所列金額為準,補貼年限最長為七年,第一年補貼金額為全額
    補貼,第二年起逐年遞減百分之十。
    前項收據所列金額僅就正常繳息補貼利息,不含逾期息及違約金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