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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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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原核准,並追回利息補貼款: (一)不符第四點規定資格。 (二)提送之各項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