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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推動民間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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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庇護工場採部分補助為原則,所需經費超出本府補助者,應以自籌方
    式補足。庇護工場補助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設施設備費:依據庇護工場功能所需辦公室、消防設施、無障礙環
      境及營運機具等開辦設施設備費用,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人事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就業服務、技術輔導及業務行銷等所
      需人事費用。
(三)房屋(土地)租金:以營業地點為限,補助每月租金。但不得超過
      每月最高補助金額。
    前項補助項目、額度、範圍、要件及支給方式等,得依轄區需求狀況
    及庇護工場營運績效,由本局另定之。
    專業人員之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
    及培訓準則規定辦理。
    庇護工場內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總員工人數之百分
    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