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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產職業工會會籍清查須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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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工會於年度會籍總清查工作完畢後十五日內,應將辦理會籍查工作
    情形連同會員會籍清查小組名冊一份、會員名冊一份、出會會員名冊
    一份及會員會籍清查工作報告表三份(如附件),報本府勞工局備查
    ,並將副本抄送上級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