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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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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調查國家賠償事件; 受指定之委員應就調查之結果,向本會報告。 前項受指定之委員,必要時得就所調查之國家賠償事件辦理勘驗或訪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