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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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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