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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高級職員四人至五人。 (二)具法律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八人至九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