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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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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依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
    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設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