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3
三、生命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如下:
(一)殯葬費:包含收斂費及埋葬費,以請求權人檢附之相關單據,並參
      考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喪葬費用之扣除額作為核列上限。
(二)扶養費:
     1、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製之直轄市、縣(市)家庭收支重要統計指
        標中之平均每戶消費支出,以扶養權利人因事故發生後,而未能
        受扶養之當年度居住直轄市、縣(市)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額
        為計算年扶養費基準。
     2、計算方式以核定後之年扶養費,依內政部統計處編製之簡易生命
        表,查閱扶養義務人之餘命,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計算
        之。有數扶養義務人時,應再按扶養義務比例計算之。
     3、得請求扶養費計算公式:平均每人每年消費支出乘以扶養期間之
        霍夫曼係數乘以扶養義務比例。
(三)醫療費:
     1、因傷致死者,其死亡前所支出之醫療費,以請求權人檢附醫療院
        所出具之醫療費用單據或證明書所列之實際支付額予以核列;請
        領診斷證明書之費用亦得核列。
     2、中醫醫療費用須依實際所受傷害情形,於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予
        以核列。
(四)生活需要之增加費用:
      因傷致死者,其死亡前因事故發生而導致生活需要之增加,依具體
      個案情況酌定計算,並以必要及合理範圍為限。如係請求看護費用
      或其他醫療用品,仍以醫囑記載有支出必要者,始得核列。
(五)慰撫金:
     1、請求慰撫金者,以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為限。胎兒以
        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亦得請求慰撫金。
     2、慰撫金應斟酌請求權人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
        經濟狀況及其他情況,每一請求權人核給新臺幣(以下同)五十
        萬元至八十萬元。同一被繼承人有數請求權人時,核列總額最高
        不超過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