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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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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計算損害賠償協議金額之方式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