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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述意見之聽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指定場所為之 ,或於委員會議中由全體委員聽取。必要時,得通知原處分機關派員 到場;承辦人員應製作紀錄,記載陳述意見之日期、時間、地點、出 列席人員及陳述意見摘要等事項,檢附於訴願卷宗。 言詞辯論於委員會議舉行,由主席指揮之,原處分機關應指派熟悉案 情及有關法制人員參加,不得無故缺席。承辦人員應製作言詞辯論要 旨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