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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案件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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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其案件事實明確、無法律適用疑義、顯無 實益或無其他正當理由者,本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