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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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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各區公所為辦理調解委員聘任,應組成各區調解委員遴選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公開甄選。本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
    委員,由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區長就本機關主管人員、學者、專
    家或地方上公正人士聘(派)兼之;其中學者、專家或地方公正人士
    不得少於二人。
    現任調解委員會主席及調解委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委員不得聘任為調解委員。
    本會於新任調解委員就任,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區調解委員會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