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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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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報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