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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法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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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治條例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應函請市議會議決;經市議會通過 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於本府公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