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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告知消費者外
,並應告知消費者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