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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31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