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本府法制局報請本府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 限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程序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