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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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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為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調查事實,必要時得函請本府其他機
    關協助辦理,本府其他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