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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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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檔案,應採一請求案一專卷方式歸檔管 理,其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各機關應詳實填報國家賠償事件相關報表,並依限函送法制局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