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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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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應於拒絕賠償理由書及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上載明:「請求權
      人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得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
      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
      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
      各機關就請求權人於國家賠償法所定二年時效內提出請求,而逾二
      年時效後始拒絕賠償之事件,應於拒絕賠償理由書上載明:「請求
      權人如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請於六個月內向普通法院起訴,逾期
      本機關依法得主張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