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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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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不成立者,應發給請求權人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並敘明協議不成立之理由,另副知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