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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調解業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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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於每年一月參酌前一年十二月各區人口數,核定區公所年度執行
    調解目標件數核算基準、執行調解目標件數及評比級次,並於年度結
    束後三個月內,會同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派員實地辦理區調解業務
    績效考核;其評分標準依據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所訂評
    分標準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