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4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