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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稱 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熟諳業務及專業法規之本府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法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