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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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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本府人員兼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