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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播放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活動為原則,但管理 機關得視實際決定之。 申請人應保證對播放帶享有完整之權利,且無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拒絕電子看板播放之申請: (一)播放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播放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三)申請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認為不適宜播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