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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加強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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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得召開記者會,並應備妥詳實書面資料及新聞稿,
    需使用本府六樓新聞發布室或記者室,應先知會新聞局。